关于印发《中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14-04-21  信息中心
中心各党支部:
    《中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中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总支部委员会
      2014年4月4日
 
 
中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好中心党总支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党总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对国土规划信息化和信息中心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工作。党总支委员根据党总支决议,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自我提升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总支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市局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国土规划信息化和信息中心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研究重点工作等,并向上级报告有关重要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二)研究、审议中心机构设置,讨论决定中心党总支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对中心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及人事、编制工作。
    (三)切实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
    (四)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总支及党总支委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党总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党总支委员要服从全局,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总支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重视并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党总支书记负责协调党总支委员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总支委员要支持党总支书记的工作,接受党总支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指导、督察。
    党总支委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党总支委员向党总支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的精神。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总支的会议包括党总支会议(党总支扩大会议)、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和党总支学习中心组会议。
    党总支的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受党总支书记委托可由其他党总支委员召集和主持,全体党总支委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党总支扩大会议):
    (一)党总支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上级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研究部署国土规划信息化和信息中心重要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研究重大改革工作,研究干部人事编制等问题。
    (二)党总支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
    (三)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等事项,党总支应充分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委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在党总支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总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总支会议报告。
    (六)党总支会议按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须经党总支书记批准。
    第十三条  党总支民主生活会
    (一)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根据上级要求和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由办公室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当分别向党员领导干部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会议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总支民主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五)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后十五天内按要求向上级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党总支学习中心组会议:
    (一)党总支学习中心组会议按年拟定每月学习主题,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由党总支委员参加,可根据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党总支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协管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任中心组副组长,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中心组学习秘书,做好学习服务工作。中心组组长、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三)党总支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中心组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五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国土规划信息化和信息中心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必须带头执行上级和党总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务实清廉,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党总支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总支委员要减少事务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中心党总支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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