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3-05-16  
 
 
 
中心各部门: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工作规则》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2013年5月16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武汉市地理信息中心、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档案馆,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市国土规划局工作规则》,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全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度和技术标准的研究、拟订工作;承担国土资源和规划各类信息数据收集、汇交和发布工作;承担全局管理信息平台、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承担全市地理空间信息的共建共享及推广应用工作。
  (三)承担全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对局系统业务档案管理进行指导,按规定收集管理有关业务档案;承担全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有关统计分析工作。
  (四)承担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规划报建服务窗口和建设工程联合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系统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承担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三条  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市局的决策和指示,忠于职守,保证政令畅通;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发扬和保持艰苦奋斗、不骄不躁的作风,依法工作,清正廉洁。
  第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处理分管事务,或受中心主任委托处理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对涉及全中心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涉及全中心的重要工作由党总支会和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党总支会和主任办公会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和主任组织召开。
  第六条  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并由中心主要领导决定处置。
  第七条  实行中心领导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中心领导应当互通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及时代行处理。AB角一般不同时安排外出、休假。
  第八条 中心主任离汉出差或休养,指定一名中心领导主持工作,并向市局报告。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并承担责任。原则上,分管领导出差(请假)期间,其分管部门负责人不安排出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信息中心会议分为5类,分别为党总支会、主任办公会、工作例会、技委会、专题会议。
  (一)党总支会主要研究有关党务和干部工作的重大事项,由中心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中心党总支委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总支会应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参加。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二)主任办公会主要研究信息中心在行政、日常管理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问题,部署重大事项,由中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中心领导召集和主持,中心领导参加,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主任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中心领导参加。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三)工作例会主要通报检查工作进展,研究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复杂事项,协调、决策有关工作,由中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中心领导召集和主持,中心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四)技委会负责对中心重大项目的指导、审查和审定,以及项目成果质量的评定,研讨和处理技术质量问题,由中心主任或总工程师召集和主持。会务工作由总工办承办。
  (五)专题会议是就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协调决策,由中心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或难以决定的事项,应向主任及时汇报,提出处理建议。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原则上,主任办公会议题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批准;技委会、专题会议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批准。经批准的议题交承办会议的部门进行汇总,报会议主持人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前一天送会议主办部门;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文件,应提前发放给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议承办部门应认真做好会议筹备工作,重要会议应当制订会议方案报批。会议一般由承办部门通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汇报部门和参会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会准备。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发言应紧扣主题,直陈观点,没有原则性意见且不需表态的,可以不发言。
  第十五条  会议承办部门应安排人员作好记录,并按要求起草会议纪要,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主任签发。
  会议各项内容,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需要传达的,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六条  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精减参会人员,讲究会议效果。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不得违反规定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处理公文。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中心公文的处理工作。
  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机关文件或相关单位的重要文件,由办公室报送主任阅批。各部门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应及时送办公室登记,然后按程序运转。
  除中心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中心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十九条  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由中心主任签发,中心主任出差时由授权主持工作的中心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起草质量,加强对公文处理的培训,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起草的公文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中心代局拟文,或与机关处室(单位)联合行文或会签来文,主办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商,认真提出意见,报中心领导审示后,按要求行文或会签。
  第二十二条  提倡少发文,发短文。凡是可以面商解决、开会解决的问题,一般不行文,控制文件数量;行文要简明扼要,准确得当,压缩公文篇幅。
  第二十三条  中心办公室应当加强公文培训,通过定期集中培训、开展公文考核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善中心公文处理信息系统,实现公文电子化处理。
 
第五章  考察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外出考察活动,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外出考察时,应拟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目的任务、在外时间、驻留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所需经费及开支渠道等,报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外出学习考察应坚持节俭、有效、快速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考察地点。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外出计划执行情况、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报告,以书面形式报中心领导并报办公室备案。
严禁以外出参观学习考察为名用公款进行旅游或变相旅游。
  第二十七条  根据外事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本着务实、节约的原则安排出国考察。中心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重视与其他城市兄弟单位的交流,规范接待工作。兄弟单位来汉考察,应在座谈、车辆、住宿、用餐等方面予以妥善安排,按“对等接待”的原则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接待。
第六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禁止利用职权为他人、自己谋取利益,禁止接受建设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招待,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中心。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方面的新情况,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自学、讲座、培训、出国交流等方式,切实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围绕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提出建议,解决问题。要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实际困难,不得向服务对象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克服官僚作风和形式主义,防止作风漂浮、工作拖拉。重视与其他单位及局机关处室的工作关系。其他单位及局机关处室邀请中心领导参加会议和活动,统一由办公室报中心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中心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坚决执行落实中心各项决策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行;代表中心发表讲话或文章,需经中心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各项资金使用。加强预算监督。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提倡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中心人员外出离汉,应按照程序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七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政务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市委、市政府、市局、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心的工作部署以及各级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必须认真落实到位,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一个事项由一个部门主办,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主办部门应主动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办理;协办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对于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推诿、落实不力等现象,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资金使用等反腐倡廉风险点的监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认真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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